驻马店政府法制办公室
司九龙: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bt365国际娱乐城   时间:2016-08-18 15:53:04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司九龙

(201685日)

 

同志们: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我办召开这次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分析我省行政应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学习贯彻《意见》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错综复杂,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任务,也是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体现,是贯彻法治国家战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要求特别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应诉职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平台、展示法治政府形象的重要窗口、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我省行政应诉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职能,力争实现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行政效果“三统一”,取得较好的成效。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各级行政机关应诉的压力。据统计,省政府本级办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15年全年数量是210件,2016年截至6月底,省政府一审案件数量已达到274件,超过2015年全年数量。各省辖市、省直部门也出现类似情况,比如洛阳市政府本级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15年全年数量145件,2016年截至6月底,已达到115件。省住建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15年全年数量18件,2016年截至6月底,已达到28件。

面对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高度重视,采取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充实应诉力量等多种措施积极应对,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强化,各类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提升。

    应该说,行政应诉工作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与行政争议多发、复杂的趋势相比,与“有效、便捷、通畅、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客观需求相比,当前我省整体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现有的行政应诉队伍建设与日益繁重的应诉任务不相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长,法制机构除了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外,还要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并承担因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由于法制机构和应诉队伍建设薄弱,行政应诉能力普遍不足,现有的行政应诉能力与日益繁重的应诉任务不相适应。据我们了解,一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依赖外聘律师承担应诉工作,无法满足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

    2、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实施《行政诉讼法》认识不足,存在不当干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依然存在“怕当被告”思想,缺乏对行政诉讼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行政争议的能力不足,不善于运用行政诉讼这一平台化解争议、促进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导致部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选择申诉甚至上访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诉态度不端正,应诉技巧和能力亟待提高。个别行政机关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个别行政机关漠视法院合法传唤,不按时出庭应诉,甚至出现不尊重法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从法庭指挥的情况;还有个别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或者临时指派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的工作人员出庭;个别委托代理人缺乏责任心,在庭前不认真准备,敷衍应付,庭审过程中对案情一问三不知,对审理结果漠不关心;个别委托代理人法律业务水平不够、应诉技巧欠缺,不仅庭审效果差,也增加了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这些情况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损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形象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这些情况,其他诸如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不到位、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不到位等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推动我省行政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是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意见》针对当前行政应诉工作呈现的新情况,体现问题导向,注重衔接,突出重点,对行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刻领会《意见》精髓,真正做到明了于心、践之于行,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制宣传,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与水平。

(二)统筹协调,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首先,要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对接。在接到应诉通知后,法制机构要根据案情和有关部门对接,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应诉建议,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应诉。其次,要和审判机关对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法制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汇报,全力配合好法院的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特别是经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执法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坚持有错必纠,绝不袒护。最后,要和上级法制机构对接。对本级政府或部门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和上级法制机构沟通,信息共享,使上级了解掌握情况,以便于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法制机构要及时总结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意味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认可,认为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因此,每一起案件审结后,都要及时总结应诉情况,特别是针对败诉案件,要分析原因,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报本级政府或部门参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单纯就办案而办案,案件办结了问题不总结,执法不改进,致使同样的执法行为再次违法。

    (三)切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意见》要求,对于属于规定范围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法制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行政应诉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一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应诉队伍建设,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人才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要强化业务指导,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善用“外脑”,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认真听取其法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其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应诉。

同志们,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当前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行政应诉工作的主要任务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努力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努力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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